薪資所得可採定額或特定費用減除 明年度適用

字級
  |    | 

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有關現行薪資所得僅能採減除定額特別扣除額,無法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違憲,應予修正檢討,行政院日前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修正草案,放寬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亦即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但倘薪資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訂有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為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限。草案預定自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於202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