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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廢除後,個人股利所得稅已採「股利分開計稅」或「股利合併計稅」二擇一,其中「股利合併計稅」,是以股利的8.5% 計算可抵減稅額作為應納稅額之減除。個人報稅時如果虛增股利可抵減稅額,以致短漏報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5 項處所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而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下簡稱公司)以虛偽安排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虛增股利或盈餘( 以下簡稱虛增股利)可能造成股東等虛增可抵減稅額,因此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之4 規定,處虛增股利的30%以下罰鍰, 上限300,000 元及下限15,000 元。另外因為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造成股利憑單已無記載該稅額,而僅剩股利金額。因此所得稅法第114 條之3 也修正未如期及未如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處罰計算基礎
由可扣抵稅額改為股利金額。
個人微罪免罰 蓄意與否影響處罰倍數
財政部日前因應上述罰則之增訂及修正,進而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前者主要針對上述罰則之微罪不舉情形規定免罰;後者則訂定不同違章情形的裁罰金額或倍數。
個人虛增股利可抵減稅額,減免罰標準以虛增一定金額以下,可免罰。至於超過該金額無法免罰,但因違章情形有輕重可適用裁罰參考表,目前以是否故意及金額多寡作為衡量基準。預料實務上稅局舉證屬故意案件不容易,故絕大多數案件應認定過失造成虛增,不至處罰法定最高倍數。。
公司無免罰規定 自動更正爭取輕罰
公司虛增股利,減免罰標準並未規定免罰情形,換句話說,無論虛增股利金額多小,皆有最低消費,因此不可不慎。而裁罰參考表,以是否自動向稅局更正股利憑單為衡量違章情形輕重之基準。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否自動更正,其處罰之上下限皆相同,將造成虛增股利達一定金額,自動更正已無實益。
未如期及未如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減免罰標準過去是以可扣抵「稅額」作為是否處罰之基準,在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者,可扣抵稅額在6,000
元以下可免罰;經稅局查獲者,可扣抵稅額在4,000 元以下免罰。目前因憑單僅載有股利金額,在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者,股利金額在60,000
元以下免罰;經稅局查獲者,股利金額在40,000 元以下免罰,稅額與金額如同以平均稅額扣抵比率10%換算。
至於裁罰參考表則以逾期後是否自動補報或填發,或經稅局責令後仍未補報或補發,將處罰百分比及額度之上下限區分輕重為三級,稅局責令始補報補發者或自動補報補發折半處罰者,參考表之額度皆為所得稅法既有之規定,並無訂定實益。值得注意的是,稅局責令仍不補報補發者,所得稅法規定處罰20%以下,參考表僅為一級,即為股利金額之20%,未區分違章情形之輕重。
另外,股利憑單是否可減免罰,僅以股利金額大小衡量。同樣須在每年1 月31 日前向稅局填報資料的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皆有期滿後10
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金額未逾應填報或填發總額的30%者,可以免罰。
應實務所及 減免罰規定仍有修訂空間
綜合上述所及,有以下四項建議:
1. 減免罰標準中增訂虛增股利金額在40,000元以下免罰;
2. 裁罰參考表修正虛增股利之自動更正情形其裁罰上折半,即上限150,000 元;
3. 裁罰參考表修正將稅局責令仍不補報補發股利憑單之情形,按違章金額大小區分不同之裁罰金額或倍數,如增訂待補報股利金額60,000
元以下之罰10%,上限30,000 元;
4. 減免罰標準中修正股利憑單比照扣繳憑單,有10 日內補報補發金額在應填報或填發總額30%內之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