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態交易模式興起 數位經濟下的稅務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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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蓬勃發展,不僅形成新興交易模式,更促進跨境交易的盛行。各國持續關切電子商務發展與稅收挑戰,而此亦影響我國稅制的發展。有鑑於此,日前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立法委員費鴻泰委員辦公室主辦,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合辦「數位經濟之稅務挑戰與因應措施座談會」,由立法院費鴻泰委員擔任主持人,邀請財政部賦稅署許慈美署長、臺北國稅局宋秀玲局長、經濟部商業司蘇文玲司長擔任引言,並與立法院柯建銘委員、曾銘宗委員、張其祿委員,及中華民國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許生忠秘書長、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宜賢會計師,以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建宏所長、曾博昇數位長暨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共同與談。

本場座談會就「現行境外電商營業稅及所得稅的實務探討」、「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利潤分配稅制與全球最低稅負制之趨勢與因應」,以及「新型態數位資產交易之稅制」等三大方向進行探討。

Part I 跨境交易的稅制探討

數位經濟發展快速,而相關數位商業行為如何認定、課徵其收入及租稅,一直是各國關注與討論的重點 。立法院費鴻泰委員表示,現有許多數位商業行為屬跨境交易,且不如一般交易可以看到實際的交易流程。但不可否認地,這些交易都確實存在於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如Uber、Airbnb等零工經濟、共享經濟 的數位平台,其總部也許未設立在臺灣,但平台在臺灣發生的營業行為將會影響到我國稅收主權。此外 ,立法院柯建銘委員也表示,現代整體交易模式已然不同,數位經濟下有不同的商業交易模式,課稅的 方式也會隨之不同,這也是各國稅捐主管機關不斷在研議的議題。而臺灣非屬OECD會員國,如何因應其 數位經濟下多項新稅改制度,在世界潮流中與其共融合一,亦值得思考。

跨境電商稅制現況與發展-營業稅

就營業稅課徵部分,賦稅署許慈美署長回應,過去的課稅方式時常形成國內外電商不公平競爭,如國內消費者向國內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國內電商不論金額都需繳納5%的營業稅,而向境外電商購買時,銷售額逾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才會課稅,並由買受人報繳。因此,財政部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2 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並於106年5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電商平台營業稅課稅架構;新制上路後,即使境外電商在臺灣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且銷售額逾48萬元者,仍應辦理營業稅的稅籍登記,以下舉例幾項境內自然人購買電子勞務的模式。

案例一:透過手機APP購買電子勞務

若境內自然人透過境外電商架設或建置的網站或電子系統(如:Google Play或 Apple store)購買國外業者提供的電子勞務,係由境外電商向境內自然人收取款項並支付價款給國外業者,境外電商應以其向境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雲端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國外業者自境外電商收取的價款部分則非屬我國營業稅的課徵範圍;若提供勞務的業者係本國業者,交易流程則為境外電商向境內自然人收取款項並支付價款給本國業者,境外電商應以其向境內自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開立雲端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本國業者向境外電商收取之價款,則由本國業者自行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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