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得課徵最低稅負 查核辦法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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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最低稅負,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受益憑證將課稅,從今(民國110)年1月1日開始適用。財政部日前發布子法,規定所得認列時點、計算方式與收入、成本認定與應檢附的文件,並於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繳納。

證交所得課稅的子法歷程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歷經了課徵所得稅本稅、最低稅負的歷程:95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制定施行,將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納入課徵最低稅負。102至104年間改為上市櫃及未上市櫃股票課徵所得稅本稅時,引起股市交易量驟減,於是105年至今,證券交易所得取消課徵所得稅本稅,也未課徵最低稅負。日前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從今年起恢復課徵未上市櫃股票最低稅負,財政部也於日前發布子法「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簡稱證交所得查核辦法)以供遵循。

此次財政部發布的子法修正對照,是以上次課徵所得稅本稅的子法作為對照,與此次適用的最低稅負架構不大相同,若以9年前課徵最低稅負之子法對照較有意義且能顯見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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