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未分配盈餘稅之重複課稅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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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為除未分配盈餘稅呼聲時有所聞,而政府為回應企業之呼籲,除於107年度進行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時,配合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之廢除,將未分配盈餘稅之稅率由 10%調降為 5%外;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臺灣投資動能,更於民國(下同)108年 7月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 23條之 3,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時,即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此,對企業而言,未分配盈餘之稅負實已大幅減低;然而,依現行法令規定及稽徵實務,一旦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未分配盈餘之財務會計基礎或減除項目有所挑戰及調整時,於多層次投資架構下卻可能造成未分配盈餘稅重複課稅之結果。本文擬藉由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 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研究意見,探討現行稽徵實務可能造成之重複課稅疑慮。

何謂「未分配盈餘」?

參照所得稅法第 66條之原立法理由,所謂之未分配盈餘原則上係以實際可供分配之稅後盈餘為準,即除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外,其屬依法減免所得稅之所得額、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等,應併入計算未分配盈餘,同時各該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之所得,亦准予減除;惟後續為使未分配盈餘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保留之盈餘,而於 95年間修法規定,營利事業自計算 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起,改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嗣後為配合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而再修正,目前則規定未分配盈餘為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亦即,現行規定之未分配盈餘係以財務會計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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