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地 所得可減除房貸與現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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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繼承來自過世親人的房地,出售時如果還有房貸餘額,並且超過房地現值時,可將房貸餘額與房地現值的差額,於出售房地的所得中減除。本解釋令是相當重要的放寬,是實務長久以來的訴求,獲得財政部重視得以通案適用,未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房貸餘額大於現值的「額外負擔」

解釋令規定出售繼承而來的房地,其房貸餘額超過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的部分,即是繼承取得房地的「額外負擔」。例如繼承取得而來的房地現值合計為1,000 萬元,卻背負1,600 萬元房貸,實際負債大於法律上的財產估價,因此稱為「額外負擔」,無論是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或是非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出售房地僅對房屋課徵所得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下簡稱舊制),均可以在計算所得時減除。

雖然房地合一新制、舊制都可以減除「額外負擔」,但是計算公式不同,申報程序也不同,因此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後,始得銜接適用此解釋令。出售房地的所得稅,新制申報時點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 日內;舊制則是次年5 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政部於發布此解釋令的新聞稿中,分別例舉「額外負擔」於房地合一新制、舊制的減除方式。

判斷適用新舊制
須參酌相關釋令

財政部新聞稿的釋例,適用新制或舊制雖可從所得稅法第4 條之4(以下簡稱母法)據以判斷,然而實務上依照母法條文判斷適用新舊制,可能有不合理之處,因此過往財政部陸續發布解釋令,0819 令、0302 令、1031 令、0911令均是優於母法的放寬規定。因此判斷適用新舊制時,不能僅以母法規定判斷,務必連同相關解釋令一併考量。

例如新聞稿釋例一為適用舊制,但若A君於107 年繼承取得房地,且非用於自住,其餘條件相同,依0819 令的放寬規定,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 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且A君符合於105 年1 月1 日以後繼承取得等條件,仍可適用舊制,因此計算結果仍與釋例一相同。

又例如新聞稿釋例二為適用新制,若房地由B父於99 年出價取得,非用於自住,其餘條件相同,依0819 令規定,同樣因被繼承人於104 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 且B於105 年1 月1 日以後繼承取得,必須改為適用舊制,因此計算結果將與釋例二不同。

未確定案件可適用,把握適用時效

以上額外負擔可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若以房地交易之收入而言,意即得減除房地現值與房貸餘額孰大為準。而贈與取得而交易之房地可否適用此解釋令減除額外負擔,恐怕因性質與繼承案件不易人為操作不同,而無法適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出售繼承而來的房地,可減除所負房貸的「額外負擔」,此解釋令是個非常重大的放寬,但是民眾可能未必能夠知道或瞭解,因此地政士、會計師與記帳業者等,應該主動告知客戶有放寬規定,把握未確定案件適用解釋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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