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我國高科技產業屢屢發生競爭對手惡意挖角、員工攜帶機密資料帶槍投靠的營業秘密外洩案件,以及中國對臺31 項措施可能使洩密情況更趨氾濫,經濟部正研擬修正營業秘密法,建立偵查中的「秘密保持令」制度,並增訂「違反祕密保持令罪」。依立法委員擬具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條文第14 條之1至第14 條之4,賦予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核發偵查內容保密令之權限,以及將違反保密令的行為入罪化。
細譯立法委員所提「偵查內容保密令」制度,應係參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財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第35條所創設的秘密保持命令,適逢智財審理法自民國97年7月施行以來已有十年之久,累積不少司法實務案例與學說見解,故考察現有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相關法令與實務運作情形如后,以供參考。
秘密可以讓你知道 但不准亂用或洩漏
訴訟程序中,營業秘密保護原則往往與公開審理主義多有衝突,為調和兩項價值的緊張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95
條之1、第242 條第3 項、第344 條第2 項、第348 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 條第2
項等,已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或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或當事人得拒絕提出相關事證。但他造當事人,即使是與持有營業秘密之人為競爭同業,仍享有行使攻擊防禦之完整訴訟權的保障,若僅憑一方當事人之聲請,即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將妨害他造當事人之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