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財報審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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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能否有效運作,重點不在它本身的功能,而是在能否有效地分工。審計委員會若能夠定期檢查企業的「高風險區域」,便有功能避免一家公司未來的利潤降低。各國為推動或強化公司治理制度、有效提升財報品質,均以設置或加強審計委員會功能為重點。美國於沙賓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對審計委員會之定義、獨立性、與會計師之關係及審計委員會之功能強化等,均有明確之規定,而美國證管會、紐約證券交易所等大型證券交易所,亦以自律規範對審計委員會之功能進一步為強化。除美國之外,日本、新加坡、香港及中國大陸等東亞國家,為提升企業競爭力、強化投資人之保護及提高公司價值,均對審計委員會有更明確之規範。我國證交法於20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開始納入審計委員會之制度。

我國投資人保護中心為訴訟代理人或經訴訟實施權授與而處理之民事救濟案件逾80件,其中有關財報不實者,逾50餘案,財報不實案件絕大多數均起訴董監事,董監事審議財報之法律責任風險極大。建立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財報審議參考標準極為重要,茲列舉重要案例如表一。

本文係基於我國未來審計委員會實務及制度發展之需求,就下列問題為說明:
一、審計委員會之功能。
二、審計委員會審議財報參考標準。
三、我國應如何強化審計委員會之審議財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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