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關係他方之親屬 得比照適用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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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的直系血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及其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等租稅優惠。

對於同性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的血親,因為不具有姻親關係,以致無法適用以「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要件的租稅優惠,財政部接受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之反映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得比照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放寬的稅別為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等五種稅目。

民國(以下同)108年5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同婚專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24條第2項亦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因此,稅法凡是以「配偶」為要件的規定,例如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贈與稅的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性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均可準用。

然而,準用的範圍卻未包括他方當事人的親屬。同婚專法第5 條立法理由指出,成立第2 條關係的一方,並未與他方的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該條所指的「姻親」,是民法異性婚姻所生的姻親關係。亦即,同性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的父母之間,依民法規定並非直系姻親,自然也不屬於稅法所稱的直系親屬,因此無法準用直系親屬的租稅優惠。這個落差對租稅優惠的適用影響甚大。房屋稅供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要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土地稅法的自用住宅用地,同樣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用車免徵,則以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為限。當一方當事人的房屋,由他方當事人的父母設籍居住,或身心障礙者使用他方當事人兄弟姊妹的車輛,都會因為不符合親屬的要件,而被排除在租稅優惠之外。然而,這類優惠旨在保障基本生存權、居住權或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不論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適用要件均應一致,因此財政部發布本令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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