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計算綜所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以減除的房屋評定現值,得比照房地合一新制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進而廢止102年舊令。並同步修正配偶贈與減除的房屋評定現值亦得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針對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若屬於依舊制課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實際成交價額所減除的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依該部人權工作小組之裁示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放寬,可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下簡稱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行減除。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原則是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與費用後的餘額。然而繼承、受贈是無償取得財產,沒有實際支付成本。因此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繼承或受贈時的「時價」。所謂「時價」,財政部於民國( 以下同)102年11月14日釋令規定,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並沒有按物價指數調整的機制。
房地合一新制則不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本文後段規定,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再減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於是新舊制形成落差,同樣屬於無償取得,適用新制者可減除的成本,可隨物價墊高;適用舊制者,僅能以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現值原數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