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繫屬前 也有機會聲請假扣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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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歷來見解,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家事非訟事件,有關的暫時處分聲請規範,無法適用或準用民事訴訟法假扣押之規定。惟最高法院日前推翻過往下級法院的見解,未來這類家事非訟事件得以於繫屬前類推適用假扣押制度,以避免權利落空,使家事程序真正能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與請求權。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就其文義以觀,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等暫時處分之聲請,似乎須以法院已經受理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請求為前提要件,否則法院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逕為暫時處分。

例如:A與B為兄弟關係,多年以來都是A在支付扶養費供養父母。父母陸續過世後,B不但從未分攤扶養費用,更有轉移名下財產之脫產行為,A乃考慮對B的財產聲請假扣押。在以不當得利為依據對B提起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的本案聲請以前,A能否根據家事事件法或繞過家事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用以保全債權呢?

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屬於家事非訟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 ∼ 5 項將家事事件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其中, 甲、乙、丙類事件為訴訟事件;丁、戊類事件為非訟事件。扶養事件被歸類為戊類(第3條第5項第12款)的家事非訟事件。

最高法院即指出親屬間之扶養事件,包含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者,屬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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