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將人工生殖醫療費用,放寬為可認列綜所稅列舉扣除額。本文說明放寬緣由與適用要件,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適用時需一併考量基本生活費之差額,可能列舉扣除額未必有實益。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納稅務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自費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獲得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補助,該筆療程費用將可於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舉例來說,甲君民國(以下同)114 年在衛福部「特約人工生殖機構」的診所,自費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醫療費用新臺幣(以下同)53 萬元,相關單據向衛福部申請人工生殖補助,通過審核獲得10 萬元補助,保險另給付10 萬元。
所謂「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依「人工生殖法」授權訂定之「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並核可,與該署簽訂「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的人工生殖機構。截至114年11月7日,「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名單中有103家醫院或診所。
放寬列舉人工生殖醫療費用要件
為何財政部需要發布解釋令,在「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接受人工生殖技術的費用,放寬可列報為列舉扣除額?可作為列舉扣除額的醫藥費,必須是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的三種醫療院所:(1)公立醫院;(2)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3)經財政部認可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前述103家「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其中87家是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機構、2家是會計紀錄完備且正確的醫院,而有14家不屬於上述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的三種醫療機構,因此,這14家特約人工生殖機構所開立的收據,原本是無法作為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