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召集支付全薪 薪資費用可加成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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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防部去(民國 111)年初開始實施新制育召集(以 下簡稱教召 ),天數拉長至14天。雇主遇到員工去召集時,須給予員工公假並支付全薪,雇主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能以給付薪資之 150%列報薪資費用,自應稅所得額減除。此租稅優惠從去年開始施行,於今(112)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可適用。

財政部日前與國防部共同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說明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計算方式、證明文件,以及適用限制等三大重點。

適用重點

適用範圍:教育召集、臨時召集

授權訂定辦法的依據,源自於《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 8 條第 2 項,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之員工於召集期間請假所支付的薪資,可就薪資金額的 150%,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但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租稅優惠者,就不能再適用此加成減除之優惠。而所謂的「 召集」,依同法第 3 條規定,僅限教育召集、臨時召集,其他諸如動員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均不適用。

計算方式:於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減除

員工接受召集期間所給付之薪資,辦法第 3 條規定,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於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薪資費用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個人採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包括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也能加成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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