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 17條 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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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13)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扣除額有兩大修正。一是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上限,但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房屋者不能扣除。二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扣除上限、放寬適用範圍至 6 歲以下子女,且第二名以上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以下同)22.5 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不過,若同時考量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之基本生活費適用,上述法條修正的好意,部分民眾可能 看得到卻吃不到。

房屋租金支出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計算扣除額,是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後,再減除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原本列於列舉扣除額,民眾即使將房屋租金支出列入扣除額,仍可能選擇標準扣除額會較有利。為呼應居住正義政策,將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使民眾可以減除扣除額,且上限金額改為 1.5 倍 18 萬元。藉此減輕民眾租屋負擔。惟須適用排富條款(即達以下 3 種標準之一者不得享有扣除額,適用 20%以上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股利所得採 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扣除金額 750 萬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法條修正前後對照如表二,稅法修正前為 5 歲以下子女適用,自出生起算約可申報 6 次扣除額;法條修正後為 6歲以下子女適用,自出生起算約可申報 7 次。除 了 扣 除 額 自 每 人 每 年 12 萬 元 調 升 至 15 萬元,第二名以上子女還可享 1.5 倍扣除額 22.5萬元,並刪除排富條款。
 

考量基本生活費適用
宜修正納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

然而,若考慮基本生活費適用,例舉常見之五口之家。假設基本生活費因物價漲幅,於今年度調整為每人每年 20.7 萬元,例一與例二均選擇以標準扣除額申報,因當年低利環境致使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申報 1 萬元,例一申報房屋租金特別扣除額 18 萬元,例二申報一位 6 歲以下之幼兒學前扣除額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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