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標準與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設算規定之重大調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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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房屋租金與交易所得之認定,更符合市場實情,財政部日前陸續發布「113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與往年相較,均有重大修正。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的租金,若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因此,財政部每年均會發布「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作為前一年度租金所得核課的依據。過往若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收入低於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就會以財政部公布的標準核課。

財政部於今( 民國114)年4月7日發布「113年度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以下簡稱「113 年度租金標準」),同樣將計算標準區分為「住家用」、「非住家用」。與過往相同,「非住家用」租金標準表並未公布,僅供稅捐稽徵機關內部參考。

租金標準計算新增土地現值新屋、老屋計算方式不同

「住家用」租金標準,今年有兩大變革,彙整113年度租金標準簡表,如表一。變革之一是租金計算公式除了房屋評定現值,還增加新的參數,即公告土地現值,新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與公告土地現值的1.2%相加計算。變革之二是首度針對新屋、老屋採取不同的計算方式,使設算的租金更貼近市場行情。新屋、舊屋的分界,為該出租房屋本身的房屋稅起課時點,若落在租金標準所載的時點之後,即是適用新標準單價的房屋。舉例來說,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苗栗縣,均是以103年7月1日為新屋與舊屋的分界,分界的時點各縣市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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