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近日修正,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重要修正為扣繳義務人由負責人改為組織、增訂非居住者之扣繳程序遇假日可順延,與相關違章行為罰改為上下限處罰。由於每年1月底與2月初多逢春節連假,大幅壓縮扣繳申報與填發憑單之工作日,望主管機關亦可比照非居住者扣繳程序遇假日順延方式之規定。
所得稅法修正於民國(以下同)113 年8月7日由總統公布,扣繳制度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扣繳義務人由負責人改為組織本身、延長非居住者扣繳辦理期限,並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憑單的罰則。本次修正條文共計九條:其中四條修正扣繳制度、四條修正相關罰則,一條為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但目前仍待行政院定之。
扣繳義務人為組織 不再由負責人擔責
所得稅法(以下同)第88條規範須扣繳稅款的所得類型,幾乎囊括第14條個人綜合所得的十類所得;第89條規定誰是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第88條所規定的所得時,應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