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去(2022)年9月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之修正「售後租回中之租賃負債」,該修正業經金管會認可並自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新規定對滿足國際財務報導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IFRS 15)條件,作為出售處理之售後租回交易,新增後續衡量規定。
IFRS 16
之賣方兼承租人對售後租回原始認列出售損益時,係以標的資產之先前帳面金額,按與賣方兼承租人所保留之使用權有關之占比(租回占比)衡量,僅認列與已移轉予買方兼出租人之權利有關之利益或損失。此次修正的目的,主要為使賣方兼承租人於後續衡量時亦不認列與其所保留之使用權有關之任何利益或損失。
若無此修正,在現行公報定義之租賃給付未納入變動對價的情況下,特別是針對非取決於某項指數或費率之「變動租賃給付」,賣方兼承租人可能因此認列了其所保留之使用權之利益。
是以,此次修正透過新增釋例,闡明應依下列原則衡量售後租回交易所產生之負債:
●於原始認列時,賣方兼承租人得採用不同方法決定租賃給付;且
●於租回期間內支付變動對價之義務係屬租賃負債。
修正釋例說明決定租賃給付的兩種不同方法如下,這兩種方法都能確保賣方兼承租人不會認列任何與所保留使用權相關的利益或損失。
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以民意信箱回覆納稅義務人詢問時,引用財政部民國(以下同)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 09900535810
號令:「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認為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准分期繳納營業稅,惟未能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全部繳清核准分期之營業稅,尚無法適用參考表所稱「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而得減輕處罰。然裁罰處分於何時核定可能左右是否能減輕處罰。
租賃負債原始衡量
釋例一 方法一
於開始日之預期變動租賃給付
Z將辦公大樓以公允價值90萬元移轉予Y,交易前該大樓帳面金額 為 50 萬 元。Z
同時與Y簽訂合約取得使用該大樓六年的權利,每年支付租金係取決於營業收入之變動租賃給付。辦公大樓的移轉滿足IFRS 15之銷售條件,Z之增額借款利率為 4%。
Z 評估後認為,雖然租賃給付屬於變動性質但仍可合理預期。因此,Z 預期租賃期間內之變動租賃給付金額。增額借款利率 4%將前述預期變動租賃給付金額折現之金額為
27萬元,此金額即為租賃負債原始衡量金額。
此外,Z應於開始日決定租回占比。 為此,Z將預期租賃給付現值與該大樓公允 價格90萬元對 照 比 較; 也就是說,Z 以 30 %(27÷90 ×
100)計算租回占比,並使用該比率計算使用權資產原始認列帳面金額為 15 萬元(30% × 該大樓先前帳面金額 50
萬元)。於此方法下係先計算開始日之租賃負債,並以該租賃負債金額,除以標的資產公允價值計算租回占比為 30%;其餘
70%則係已移轉權利之占比,出售利益即依此計算為 28 萬元(70% ×(90 - 50))。Z於開始日
針對售後租回交易之會計處理、租賃負責及使用權資產預計攤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