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所得稅申報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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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新冠疫情影響,歷經三個年度延長所得稅申報期限後,今(民國 112)年隨著疫情趨緩,防疫措施逐步解封。今年申報去(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結算申報期限,可能將維持法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即5月31日前)。以下摘要彙整今年所得稅申報須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

關 於去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經延長效期後,依舊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所提供之相關租稅措施外,新修訂之產業創新發展條例( 下稱產創條例),對於鼓勵企業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及服務之租稅優惠,也將於去年度開始適用,於今年 5 月份營利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時, 擬 申 請之企業須提交相關申請文件。

此外,去年度因應時事環境,政府相關部會針對國防部新式教召上線、企業對烏克蘭捐款等事項,而發布之相關稅務規定亦須特別注意,以免影響權益,茲將前述議題整理如下。

新冠疫情租稅優惠延長

原訂於去年6月30日落 日之紓困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經立法院決議同意延長其施行期間至今年6月30日止,故新冠疫情相關租稅減免措施適用期限 一併延長。 因此,去年度仍可適用之租稅減免措施如下:

1.疫情補助收入免稅: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依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 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 獎勵及補償,皆得免納所得稅。

2. 隔離防疫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員工屬於防疫隔離假、防疫照護假及疫苗接種假等請假期間,雇主依法可不支薪,如若雇主仍支付員工薪資,該薪資費用可自當年度所得額中加倍減除。但提醒,應注意其適用之對象不包含雇主可預見員工返臺後須 接受居家檢疫之情形, 即中央主管機關宣布相關政策後,仍指派員工 出 國 所 產 生之防疫隔離假。 另外, 適 用防疫隔離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 除之項目,不得同時申請適用其他租稅優惠,例如研發投資抵減等;同時, 屬 於政府補助款部分之金額也須自申請適用的金額中扣除。

3. 調減擴大書審適用純益率:

針 對中小企業 因營運收入受疫情 影 響,致使去年度營業收入較前三年度任一年度減少 30%者,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得按去年度訂定標準之 80%計算。符合擴大書審條件的業者,稅捐機關對其申報案件採用書面審核,以降低中小企業之查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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