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股份後才發行股票, 交易所得如何課稅

字級
  |    | 

股份有限公司若未發行股票,日後出售股份時,應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抑或是證券交易所得?若出售前才發行股票,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若有發行股票,卻在出售股票時發現股票遺失,出售所得是否仍屬證券交易所得?

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辦之 111 年度稅務座談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就上述問題提案,中區國稅局認為出售已依法完成簽證之股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意即所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未依法完成股票簽證,亦未經登錄者,交易客體為股權,非屬有價證券,因此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至於股票於交易前遺失,由於股票發行已依法完成簽證手續,所以出售時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股票發行於公司法之規定

公司是否應發行股票,就公司法規定而言,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在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 個月內發行股票。股票的發行,若選擇印製股票,須依法簽證發行;若不印製股票,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已採無實體發行,而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票也可選擇無實體發行,或印製紙本股票。由於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發行股票,因此未公開發行公司即便實收資本額 5 億元以上仍無須發行股票。又無論公司章程是否載明應發行股票,均可選擇發行股票。

全文未完...

欲閱讀全文,可訂購本期雜誌電子雜誌
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您可以訂閱電子報,獲得最即時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