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售屋紅單交易,也是房地合一 2.0 的課稅範圍。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個人或營利事業取得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民國(以下同)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須依房地合一稅 2.0課稅,持有期間未逾二年稅率為45%。
取得房地所有權後轉售他人,是房地合一稅 1.0 課稅範圍,至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轉售他人,於去(110)年
7 月 1 日房地合一稅2.0 上路後,已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2.0
課稅範圍。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簽訂前,取得紅單轉售他人,則是此次財政部發布本令,納入房地合一稅 2.0 課稅範圍。
解釋令重點一:
轉售紅單納入房地合一稅2.0
本令第 1 點規定,轉售預售屋紅單納入房地合一稅
2.0。所謂預售屋紅單,是在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由建設公司或代銷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規定,向買受人收取定金後所立書面契據,以確立買賣標的物、價金。因此預訂預售屋,通常會取得紅單,然而紅單不得轉售第三人,否則將處新臺幣(以下同)15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紅單轉售第三人雖然違法,財政部經洽內政部意見,不論是交易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都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交易行為,因違法的效果是處罰鍰,就民法第
71 條規定仍屬交易有效,於是本令第 1 點規定,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應依房地合一稅 2.0 課徵所得稅。
以簽訂契約日認定
因此,個人及營利事業轉售預售屋紅單,該紅單取得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轉售的交易日在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者,視同房地交易,個人須在交易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並繳稅,營利事業則是與營所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惟取得日、交易日的認定,本令無明確規定,實務應以契約行為成立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