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去(2017)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正式實施後,原避免稅捐機關球員兼裁判,要求納保官應扮演中立角色。但有意見者表示部分法條制定不合理,也有意見認為立法的精神不完善。原立法草案擬賦予納保官有權力撤銷違法稅單;但最終公布法條僅明訂納保官扮演「溝通協調」的角色,因此納保法才公布不到一個月,就有人主張應盡快修法,使納保官可撤銷違法核課處分。一個法令才剛公布實施,通常須適用一段期間再檢討是否需要修訂條文。在此,建議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納保法的效益。
佐證與知識
納稅義務人的違法稅單是否可撤銷?現階段重點在於佐證資料是否足夠客觀和足夠說明案情內容,加輔以納保官的專業來協助釐清稅務爭議案件。如此,納保法的美意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