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節省作業成本並節能減碳,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增訂各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紙本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寄送,日前財政部發布相關子法「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以利適用。由於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早已有規定,此次稅捐稽徵法修正,使各稅均能以公告方式核定,最引人注目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特定情形,往後將不會收到紙本核定稅額通知書。
各稅公告核定之比較
去(110) 年 稅 捐 稽 徵 法修正第 19 條 增訂第 4
項,規定稅局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以下簡稱核定如申報)的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紙本核定稅額通知書的送達(以下簡稱公告核定),不過各稅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且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子法。因此財政部於日前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娛樂稅、印花稅等
8 個稅目之公告核定方式。由於所得稅法第81條第 3 項、營業稅法第42條之1 第 3 項,分別訂有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的公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