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消費者在自動販賣機購買食品、飲料、繳納停車費,將可以拿到統一發票(以下除法令名稱外,簡稱發票)。財政部日前連發五個文號,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有關自動販賣機開立發票及稅籍登記等之處理。要求自今(民國111)年1月1 日起由彙總改為逐筆開立發票,同時視不同的銷售品項,規定其輔導免罰期間,因此在1 年或6 年期間內即使未逐筆開立發票,也不會立刻受罰。以下為解析本次法令修正之重要內容。
銷售貨物或勞務須逐筆開立發票 採抓大放小
透過自動販賣機購買食品、飲料,或是停車場停車,是民眾經常埋怨無法索取發票的場景。因此雖然自動販賣機原規定可於實際收款時才彙總開立發票,但此次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於第18
條第2 項新增但書規定,採抓大放小方式-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最大宗2
種:銷售食品、飲料;銷售勞務之最大宗1種: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發票予買受人。而自動販賣機已具備逐一列印發票功能者,則無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項為何,皆不能適用彙總開立發票,必須逐筆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至於販賣如鮮花、玩具、衛生紙、口罩、按摩勞務等未被選中則無須逐筆開立發票,是否逐筆開立發票情形。
未逐筆開立發票仍採彙總開立者處行
為罰惟輔導期間免罰
須逐筆開立而仍採彙總開立發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 條-發票內容未依規定記載處、營業稅法第52
條-短漏開發票銷售額處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
條-未依規定給予憑證處罰等行為罰。但許多自動販賣機可能比較老舊,目前不具有逐筆開立發票的功能。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給予輔導免罰的緩衝期間:銷售食品飲料之自動販賣機在今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者,輔導期間為1 年,至今年12 月31 日止。在去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者,輔導期間為6 年,至116 年12 月31
日止。收取停車費之自動販賣機無論於何時取得輔導期間均為1年,至今年12 月31 日止。若屬具備列印發票功能者,不開立發票屬於取巧,故無輔導免罰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