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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是否還須繼續提列?日前經濟部發布解釋函(以下簡稱本解釋函)規定,若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列,已達實收資本額,且公司章程也無特別規定者,可選擇不提列,惟若要提列亦可。
提列法定公積 以是否達資本額為唯一判斷要件
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在完納稅捐後,分派盈餘前,須提列10%盈餘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經濟部曾在民國(以下同)91
年發布解釋函說明,公司是否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除了分派盈餘時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額之外,若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
者仍應提列。但此91年函在實務產生一種見解,也就是要繼續提列必須在章程中載明。本解釋函已推翻該見解,只論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額,不以章程載明為要件,達標後就可以不再提列,也可以繼續提列。
本解釋函雖然淺顯易懂,但還是有可能產生疑義,值得探討。舉例來說,甲公司資本額50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已提列47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為300萬元,因為未達資本總
額,所以應該繼續提列。但應提列多少,是30萬元或50萬元?作者認為,不論甲公司章程 對法定盈餘公積有無規定續提,皆應提列50
萬元,因為本解釋函另外提及「百分之十之成數係法定成數,提列比例如有逾越或不足者,於法即有未合」。至於同次會議中,若依公司法第241條將超過實收資本額25%之法定盈餘公積分派股利,法定盈餘公積數字可以減少,則屬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