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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法制於「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電燈是最有效率的警察」之理念下,在政府部門上,為徹底落實民主主義、民治理念,再三強調政府資訊公開的重要性;而於私企業、證券市場等民間部門中,則希冀藉由公開理念強化公司治理、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全發展。公私部門上述努力,已收有一定成效,法令遵循亦成為政府施政、企業經營最為基本的要素。最近公司法修正研議引進公司秘書或治理長一職,其意亦在於強調、強化法令遵循的重要性;惟法令遵守並非一位公司秘書或治理長,就得以致之,其實質乃是一種組織設計、制度規劃的問題,在組織內部各單位往往以行政倫理、組織倫理或利益共同體等藉口,而不當要求集體粉飾、掩蓋不法或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如何設計出一套合理、通暢的通報機制,令為組織長遠健全發展著想的吹哨者,得以有效下情上達、通報不法,實為整體法令遵循機制得否有效運作、落實於組織全體的關鍵要素之一。
本文將從各國吹哨者保護之立法趨勢,簡要介紹並說明吹哨者機制規範應有之理念;其次,則以美國量刑準則,說明法令遵循與吹哨者機制二者之關係;再以日本消費者保護廳所公布的內部通報機制建置與運用指針,闡述如何於企業中有效落實吹哨者保護,以建立起該機制與法令遵循制度間的良性互動關係;最後,則就本文敘述,作一個簡單的結論。
主要國家吹哨者保護法制規範之基本理念
一般而言,各國法制於有關吹哨者保護上,有制定概括性的法律予以規範者,如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韓國(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英國(公益通報法)、紐西蘭、(通報保護法)等。美國法制方面,其聯邦層級的法律規範並未採取統一立法模式,而是將吹哨者保護之相關規範分散於各種法律中(例如:針對聯邦政府內部不法行為揭發之吹哨者保護法;環境、核能領域之個別法規、沙賓法案等);此外,在各州層級,亦有不少特別針對吹哨者保護制定專法者(例如:
密西根州、紐澤西州)。另在澳洲,2013 年制定聯邦層級的「公益通報法」,並自2014 年1 月15
日起施行。惟於聯邦層級立法之前,各州政府對此法制的建立顯示出相當積極的態度,各州政府多於2000 年代前即已就吹哨者保護事項制定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