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輯部 日期:2026年9月號 (第490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90第36頁
為了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又被稱為大老婆條款),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擬制資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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