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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IFRS 18)即將適用上路,並參考外界建議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金管會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
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
(一)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金融機構應判斷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例如:以提供融資為主的銀行,其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分類於營業種類,與一般企業須將利息收入分類於投資種類不同;或以投資為主的金控公司,其投資金融商品相關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營業特性。
(二) 調整列報項目:依IFRS 18 規定,新增「營業損益」及修正「營業淨收益」等小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