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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我國將於2028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損益表收益與費損分類方式調整:1.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並考量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除包括移轉商品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外,亦可能包括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所產生之收入及成本,修正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之定義,另新增或刪除某些小計項目,例如:新增「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營業損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刪除「其他收入」、「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2.企業必須判斷自身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例如:以提供融資為主的金融機構,其借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分類於營業種類,與一般企業須將利息收入分類於投資種類不同;或以投資為主的投控公司,其投資不動產或金融商品相關的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營業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