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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於去(2024)年12月16日通過《稅務法典》法案,首次引入轉讓定價(即移轉訂價)制度,要求澳門企業與其他租稅管轄區的關聯方交易須遵循獨立交易原則。
而今(2025)年8月25日,澳門政府正式發布《轉讓定價施行細則》(第11/2025號)(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將自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於生效後澳門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此細則完善了《稅務法典》和《所得補充稅規章》中轉讓定價規定,涵蓋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用、調整方法、合規文件留存要求,以及預約定價安排(APA)制度,提升澳門轉讓定價法規完整及透明度,並與國際反避稅制度接軌。
關聯交易類型與關聯方定義
明確規範適用範圍、關聯交易類別與關聯關係定義:
● 關聯交易類型:適用於澳門企業與其他租稅管轄區關聯方之間的商業或財務交易(即關聯交易),包括以有形或無形資產、權利或勞務為標的的交易;財務交易(包括借貸、資金集中管理、擔保等);企業重組交易。澳門境內關聯企業間交易則不適用。
● 關聯關係:界定出8種判定情形,包括直間接持股或投票權達50%、董事任命、親屬關係及其他實質控制等。
轉讓定價分析及調整方法的規定
依循獨立交易原則規範以下重點:
● 關聯交易分析:強調關聯交易需單獨分析。僅在交易密切相關、連續性、成本過高、或無可比交易等情況可合併分析。
● 可比性分析: 比較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時,需比較相似度、或差異是否可透過調整消除,應考慮交易標的、功能風險、合同條款、市場環境及經營策略等因素進行可比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