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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連結全球金融市場並促進越南金融業的有效永續發展,越南國會於今(2025)年6月27日通過第222/2025/QH15號決議案(下稱「第222號決議案」),正式建立越南設立國際金融中心(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s,IFCs)之法律框架。
根據第222 號決議,考量胡志明市與峴港在經濟實力、基礎設施及國際連通性等方面具備既有優勢,兩地被選為國際金融中心之設立地點,並已明確劃定地理邊界。國際金融中心涵蓋之活動包括多元金融服務(如銀行、資本市場、保險、資產管理、金融科技等)及相關支援服務。符合國際金融中心會員資格的金融機構,將享有十六項特殊機制與政策優惠。
目前,越南政府正依循國際慣例,針對各政策領域研擬具體法令草案,其中包含稅務面優惠與會計方面的優惠財政政策,摘要重點如下。
會計面之優惠財政政策
國際金融中心之公司可選擇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或特定國家(包括越南)的公認會計原則(GAAP)。選擇採用越南會計準則(Vietnamese Accounting Standards,VAS)以外準則者,無需依據越南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國際金融中心財務政策條例草案》針對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其他公認會計原則替代越南會計之成員訂定多項原則:
● 須於適用前以書面通知財政部及相關稅務主管機關,且須至少連續適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 主管機關如有要求,須說明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所列會計與依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稅所得間之差異。
● 當所採用之會計準則或會計原則變更時,須按適用會計準則重述比較資訊,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