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發布首份第二支柱(Pillar Two)行政指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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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ATO)於今(2025)年7月16日頒布關於全球及當地最低稅負申報義務之行政指引草案(Practical Compliance Guideline 2025/D3),係澳洲自去(2024)年開始實施第二支柱(Pillar Two)規定以來,首次正式公告相關行政指引草案。此一行政指引草案意見公開徵詢至今年8月29日截止。

澳洲稅務局係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公告本指引草案說明,實施第二支柱規定後,倘若企業未能如期辦理相關申報作業,提供過渡性罰款豁免之配套措施,以輔導符合第二支柱規定需辦理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完成該等申報。該過渡期間自所得年度去年1月1日起算三年。然而,納稅義務人(無論為外國或澳洲母公司之跨國企業集團)應於此過渡期,備妥相關資料並依據第二支柱規定進行稅負計算,否則恐無法適用該等過渡性罰款豁免。

澳洲第二支柱申報義務

凡屬適用第二支柱規定之澳洲個體(包括符合全球反稅基侵蝕原則(GloBE)之合資企業及其子公司),須提交以下資料:

1. GloBE資訊申報表(GloBE information return,GIR):OECD發布之範本格式,揭露跨國集團各租稅管轄區公司資訊;

2.外國申報通知表(foreign notification form,FNF):屬年度申報,用以說明是否由外國個體代為申報GIR及其所屬租稅管轄區;

3.澳洲IIR/UTPR申報表(Australian IIR/UTPR return,AIUTR):作為所得涵蓋原則(IIR)及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TPR)補充稅之計算依據;

4.澳洲DMT申報表(Australian DMT tax return,DMTR):計算澳洲當地最低稅負(Domestic Minimum Tax,DMT)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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