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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於今(2025)年6月11日頒布第122/2025/ND-CP號法令(簡稱「第122號法令」),說明稅務管理領域之授權與分權事項、引入雙邊與多邊預先訂價協議(APA)處理與核准程序之重要修訂,並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第122號法令中與APA相關之主要變更內容如下:
1. 雙邊與多邊APA核准權限:
根據2020年10月19日頒布第126/2020/ND-CP號法令第41條第5款(簡稱「第126號法令」)之規定,過往針對涉及外國稅務機關之雙邊與多邊APA,財政部需向政府與總理報告,取得意見後方可核准並簽署。然而,第122號法令已將該等權限授權並分權予財政部長,財政部長將有權:
(1)就雙邊與多邊APA之內容進行協商並作出簽署決策;
(2)決定雙邊與多邊APA之生效日期(針對單邊APA,核准與簽署之權限仍由財政部掌握, 仍依第126號法令第41條第5款之原規定辦理)。
2. APA實施程序:
根據第122號法令,稅務部門仍在APA技術性層面執行與申請檔案處理中扮演核心角色,責任範圍包含以下:
● 擬定APA協商計畫、必要時諮詢相關部會/機關,並提報財政部長核准後始得展開協商;
● 根據核准之計畫內容進行正式討論與協商;
● 擬定APA文案,供財政部長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