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強化個人境外所得查核:必懂「三大誤區」與實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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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上海、浙江、山東、湖北等地稅務局陸續發布針對個人境外收入的稅務檢查與風險提示,已依法補徵多位中國個人稅務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款及滯納金,金額動輒10幾萬元至上百萬元人民幣。稅務局現場稽查流程已系統化,從大數據預警、提示提醒、敦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調查到公開曝光,層層升級,對個人申報合規提出更高要求。

隨著共同申報準則(CRS)、金稅四期、智慧稅務、平台稅務資訊規範管理等措施的應用,中國境內外稅務資料高度透明化,過去的慣例或共識很可能隱藏潛在的稅務風險。尤其對於有境外收入的個人,更應釐清自身稅務居民身份、收入來源和申報義務,避免踩雷。

由於不少納稅人對於個人自身的中國稅務居民身分不能準確判斷,對於取得中國境外所得在中國的納稅義務不瞭解,而無意中誤觸「誤區」引發稅務風險,常見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誤區一:錯誤判斷「中國稅務居民」身分

● 常見誤解:拿到如香港永久居民證、持美國綠卡或加拿大楓葉卡等境外身分,或註銷中國戶籍,就不再是中國稅務居民。

● 正確認知:

個人所得稅法定義,中國稅務居民分有住所居民與無住所但居住滿183天居民。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不等於僅指房產。因此,若個人雖有境外身分,但仍在中國境內工作、居住或有家庭依附,即可能被認定為有住所的中國稅務居民,無論個人當年在中國境內的居住天數是否滿183天,全球所得皆須申報並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情況下引申出這類取得境外身分的個人,亦不能透過安排一次性離境超過30天重置「六年規則」的方式,來避免中國境外所得在中國的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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