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護法修正三讀通過  董監不法行為可跨公司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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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一、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增列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並明定已起訴且未確定訴訟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即修法後,A公司董監在B公司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其於A公司的董監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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