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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授權交易為近年來中國生技醫藥領域跨境合作開發創新藥品的常見交易模式,已成為全球各地創新藥品和醫療器械研發企業加速發展,降低研究風險,實現跨境出海走向全球化的主要工具。生技醫藥領域的技術授權,是指企業進行某項技術或產品的早期研發,然後將項目授權給其他醫藥企業進行後期臨床研發和上市銷售,並收取相應費用(包括:首付款、里程碑款及銷售提成等)。
中國生技醫藥企業接受海外企業的技術授權並向其支付專利權使用費,中國企業首先應關注相關交易是否涉及為海外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另外,可能還需關注技術引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是否有機會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謹將應考量之稅務事項摘要如下:
1. 權利金費用及技術服務費扣繳義務:
一般而言,如果一項收費屬於權利金費用,被授權的技術通常已經存在,技術授權方通常不親自參加技術的具體應用,並且不保證實施的結果;而技術服務一般是服務提供方使用其專業技能、知識和經驗完成服務工作,並保證實施的結果。由於技術授權與技術服務在形式上的相似性,實務上容易被混淆而時常導致稅收爭議。
中國與各個國家/地區的稅收協定/安排及國稅發〔2010〕75號均對特許權使用費進行釋義。例如,中國與新加坡的稅收協定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為「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任何電腦軟體,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同時,國稅發〔2010〕75號進一步說明「特許權使用費」定義,明確涵蓋範圍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取得的所得,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取得的所得,亦包括在轉讓或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過程中技術許可方派人員為該項技術的應用提供有關支援、指導等所收取的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括在技術價款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