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強化監理、維投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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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1.明定豁免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及介入權制度:(1)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一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2)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3)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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