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跨國企業於境內營運將受到 公開國別報告指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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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歐盟先前業已於2021年12月1日發布「公開國別報告指令最終版」且亦於2021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其規範跨國企業擬於歐盟境內營運需負擔公開國別報告之義務,而各歐盟成員國應於2023年6月22日前將該指令導入國內法。

歐盟公開國別報告規則

該指令要求除屬於銀行業外之跨國企業(包括總部位於歐盟的跨國企業及其子公司或總部非位於歐盟的跨國企業之歐盟大型或中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只要在歐盟任一成員國從事營運活動且全球年度合併收入連續兩年超過7.5億歐元,每年需準備公開國別報告逐國揭露特定稅務資訊。包括:公司營業活動性質、全職員工人數、稅前損益、應納所得稅金額、已支付所得稅金額、累積盈餘。

公開國別報告中需提供實體所在之各歐盟成員國或被列為歐盟不合作清單內之歐盟黑名單及灰名單稅收管轄區之資訊。若低於收入門檻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其存在目的被視為是為了幫助集團規避新的報告要求也將被要求公布其稅務資訊。前述稅務資訊需要使用通用範本發布於網站上供大眾免費瀏覽至少四或五年。未能於法定期限前提交報告或該報告內容有誤或遺漏,將面臨罰款。

該指令允許跨國企業於嚴格限制下可暫免該報告要求的保障條款,包括歐盟成員國可能允許企業在有限的年限內,延後揭露特定項目的資訊(包括導致重大不利因素的機密資訊),然前提是明確揭露延遲的存在,並在報告中對此提出合理解釋及記錄解釋依據。承諾應於四或五年內的報告中揭露被刪除資訊及不刪除包含列為歐盟不合作清單的黑名單和灰名單中稅收管轄區的相關資訊。另依照該指令,企業需於四年後(可能延長)重新檢視及評估公開國別報告規則的審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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