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編緝部 日期:2024年10月號 (第467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67第27頁
經濟部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將非抽蓄式水力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範圍,未來慣常水力發電有機會取得再生能源憑證,但仍須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等規範,以接軌國際標準,滿足廠商淨零需求。調整後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將納入利用水力轉換為電能的非抽蓄式水力,不限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稱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設備,但仍不包括直接燃燒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所產生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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