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劃定四大指標 管理金控配發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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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包括:一、資本結構: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二、資本適足率: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資料所複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扣除預計發放的現金股利(含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後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仍須達120%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各子公司並應符合各業別相關資本適足性規範;三、財務健全度:金控公司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提列之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及四、財務結構及槓桿度:金控公司最近一年度第三季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稅前損益+利息費用)÷稅前損益﹞低於同業平均水準,且分別未逾115%、15%及105%。以財務要件之標準,從嚴管理金控業者發放現金股利,並徵求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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