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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權」是上市櫃公司為激勵優秀員及留攬人才常見方式之一,實務上常見公司訂定認股辦法,就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或整體貢獻等擬訂相關條件,一旦符合資格之員工達成目標後,即給予該員工於特定期間內可以用預定之價格購買該公司一定數量股票之權利,並限制於一定期間後才能售出該等股票。因認購價格經常會低於公司股票之
市場價格,即員工可低於市價買進公司股票,或於之後再行售出賺取價差,使員工得以分享公司之營運成果,以期將員工利益和公司成長連結,藉以留住優秀人才。
依我國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員工按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執行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將產生所得,需依法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本文擬探討現行課稅規定及稽徵實務所引發之稅務爭議。
員工執行認股權如何課稅?
有關員工執行認股權之課稅規定,主要明定於財政部函令中,見表一。就員工執行認股權價格與時價之差額,認定為其執行年度之其他所得,且原則上認定於員工執行認股權取得股票時,該等價值即已體現,屬所得之實現,除非有遭「公司依公司法規定限制員工認購之股票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之情況,方可遞延至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至於員工後續若再將股票出售,其出售價格與執行日股票時價之差額,則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