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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說明文創產業將升級為國家戰略產業,個人或事業投資相關事業、專案將可享租稅優惠,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二年以上,可在投資額 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五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 50%;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 50 萬元,並持有達二年以上,可在投資額 50%以內,自持有屆滿二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 300 萬元。盼導引更多民間資金,共同壯大臺灣文創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