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成數約定條款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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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貸款買房時,為避免銀行核貸成數不足,又無充足自備款項或其他資金來源的窘境,通常會與賣方商議在買賣契約裡加註房貸成數條款,亦即,先行約定如貸款無法達到一定成數或特定金額時,兩造合意無條件解除契約等文字,以免違約責任及簽約款或定金被沒收的風險。

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房貸成數條款的約定文字不夠明確,而產生條款性質究竟為附解除條件或約定解除權的爭議,買方甚至誤判有房貸成數條款的約定,而一時大意,在事後確認金融機構無法核貸時,認為契約已經自動失效,從而沒有即時通知賣方,但賣方卻先發制人,以買方違約未按時繳納用印款,而先行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買方已付款項或追討違約金。因此,自有探明房貸成數條款,在法律上性質的必要。

解除條件與約定解除權的區別

民法第99條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所謂的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作為決定法律行為(例如契約)效力之產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如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契約成立當時,已經發生效力,將於約定之解除條件發生時,不需要任一方當事人另外為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該契約就會自動往後當然失其效力,而當事人也可以特別約定讓契約自始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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