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IAS 37)將虧損性合約(onerous contract)定義為履行義務之所不可避免成本超過預期經濟效益之合約,並要求企業須就虧損性合約之現時義務認列負債準備。在此規定下,企業須於預期將有損失發生時即立即認列全額預期損失。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
(IFRS 17)
對虧損性保險合約亦有特定規範,包括應劃分出原始認列時為虧損性之合約群組;須於合約群組成為虧損性群組時原始認列該群組,即令尚未開始提供保險合約服務且亦未收取保費。依IFRS
17之定義,若認列合約服務邊際(CSM),則CSM將為負數之合約群組即為虧損性群組。虧損性群組可能於合約群組原始認列時產生,亦可能於後續衡量時產生,以下分別就此兩種情況加以討論。
原始認列之虧損性保險合約群組在IFRS 17下, 保險合約群組之剩餘保障負債(LRC)
包括未來現金流量不偏估計(EPV)、對非財務風險之風險調整(RA)與CSM三項組成成分。根據IFRS
17之規定,原始認列合約群組之LRC時,CSM金額之決定方式,須使同時認列已收取保費、EPV與RA後之LRC總額為零。換言之,係以已收取保費減去履約現金流量(即EPV與RA之合計數)後之剩餘數作為CSM的金額。故於已收取保費小於履約現金流量之情況下,此時若認列CSM,
則CSM將為負數,即因而產生原始認列之虧損性群組。對於原始認列之虧損性群組,相關會計處理之要點彙整如下:
1. 原始認列時按履約現金流量之金額認列LRC總額,同時按已收取保費與履約現金流量之差額衡量虧損性合約損失,並認列為保險服務費用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