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處 日期:2021年6月號 (第427期) 出處:會計研究月刊第427期第36頁
具權益特性之金融工具 揭露:條款及條件 IASB決議,對於具有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兩者特性之金融工具(單獨衍生工具除外),企業須於附註中揭露:(1)分類為權益工具之金融工具中之「債務特性」;(2)分類為金融負債之金融工具中之「權益特性」;及(3)用以決定此種金融工具之分類係金融負債、權益工具,或複合金融工具之債務特性及權益特性。 揭露:潛在之稀釋 IASB決議,企業須於附註中揭露有關普通股最大稀釋之資訊,包括: 1.企業於報導日就每一類型流通在外之潛在普通股,可能須交付之額外普通股之最大數量。
具權益特性之金融工具
揭露:條款及條件
IASB決議,對於具有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兩者特性之金融工具(單獨衍生工具除外),企業須於附註中揭露:(1)分類為權益工具之金融工具中之「債務特性」;(2)分類為金融負債之金融工具中之「權益特性」;及(3)用以決定此種金融工具之分類係金融負債、權益工具,或複合金融工具之債務特性及權益特性。
揭露:潛在之稀釋
IASB決議,企業須於附註中揭露有關普通股最大稀釋之資訊,包括: 1.企業於報導日就每一類型流通在外之潛在普通股,可能須交付之額外普通股之最大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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