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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於消費市場推出多元支付工具,例如信用卡或轉帳卡,其中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持卡人可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扣款。考量轉帳卡與信用卡均是提供持卡人作為消費支付工具,兩者刷卡交易流程與作業方式相同,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經金管會認定屬代持卡人將消費款項透過收單機構支付特約商店而具代收代付性質,與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等類業者相同,並不具銀行業經營之專屬性,因此,財政部核釋,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5%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