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法上重要原則之一,各國之稅法均以量能課稅原則,作為國家財政取得之手段,另一方面,又使得納稅義務人,依其各自的能力,負擔適當的租稅義務,以達成實質上的平等原則。有鑒於此,若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形成自由,以規避租稅義務,不但會間接增加其他納稅義務人的租稅負擔,也將侵蝕國家的稅基,進而害及國家財政,因此,如何禁止或防堵納稅義務人的租稅規避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調整納稅義務人非常規的法律行為安排,使其不因其形式上行為符合稅法課稅之要件,而得以免除其租稅負擔之義務。
稅捐規避之防杜條款
我國所得稅制自民國(下同)87年起改採兩稅合一,以設算扣抵法之精神,規定營利事業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算可扣抵稅額,並依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且就未分配盈餘加徵10%。隨之而來的,在不同身分之納稅義務人之間,易滋生利用股權之暫時性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