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規定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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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投資人保護與市場管理,並放寬證券商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連結黃金選擇權之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櫃買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次修正重點:(1)在落實瞭解客戶及商品部分,放寬證券商對於上市櫃公司客戶,得免向公司取得投資專責單位主管或有權交易人員具備資格條件之佐證資料,以及放寬證券商對於高淨值投資法人客戶得免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2)在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行銷過程控制方面,放寬證券商向專業法人客戶提供之風險預告書內容及交付程序,得逕依證券商內部作業程序辦理。(3)在保護投資人權益部分,證券商對於客戶從事不保本結構型商品占往來資金比率較高者,應主動提醒客戶相關風險;而在向自然人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時,應派專人解說,如屬不保本型之商品,則應就專人解說程序予以錄(影)保留紀錄。(4)在商品交易開放部分,證券商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連結黃金選擇權之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並放寬連結股權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結構型商品連結標的、產品期限及交易門檻。惟考量法規修正涉及資訊系統、內控作業程序調整,將給予業者6個月緩衝期,其餘修正部分則自今(2020)年10月16日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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