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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針對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資金需求之境內企業,金管會近日將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即未來境內法人得於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該帳戶運作原則包括: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於OBU、本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得涉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之帳戶;且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之交易,不得兌換為新臺幣。此外,該帳戶限運用於8項與授信相關之資金收付,例如:授信之還本付息、貿易融資、資本支出、營運週轉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