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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全體國民都有權利進入法庭,實際參與刑事審判,實踐國民主權,為我國司法審判制度之重大變革。國民法官法融合參審制及陪審制精神及汲取兩種制度優點,並參考我國實證經驗反映民眾支持與專業法官合審合判之模式,增訂與現行訴訟程序有別之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當事人自主出證等新規定,創設符合我國國情之國民法官制度。未來年滿23歲完成高中以上國民教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等國民,原則上(不得選任條款以外)都有機會依隨機抽選,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提供自身經驗與常識,並可與法律專業人士交流。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者將給予公假保障,以及每日新臺幣3,000元的日支,並享有個資保障,法院依法亦會提供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如符合法定條件,但無法擔任國民法官時,民眾亦可以拒絕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