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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 疫情肆虐全球,除了對人類生活型態造成直接影響外,世界各國系列性的COVID-19應對舉措也衝擊著全球經濟。關閉邊境、對外停航等入境管理措施與境內之隔離、檢疫甚而宣布禁足、封城等防疫措施,影響的不僅是最直接的相關產業,更間接引發終端消費之需求下滑與供應鏈斷鏈等連鎖效應,讓多數產業均面臨難以預測的動盪。國內許多企業也在COVID-19的延燒下,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不同程度的衝擊,可以預見民國(以下同)109年度,以下五項會計議題將因為COVID-19造成對國內各產業程度不一之財務影響。
合約修改
債務協商
企業為了緩解COVID-19之衝擊,可能與其債務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例如,調降借款利息及延長借款到期日。當企業進行債務協商並簽訂修約條款時,就債務人身分之企業而言,應先判斷該協商是否具「重大差異」,若協商前、後應償還之本金及利息金額依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後的現值差異達10%以上,則視為具重大差異,意味著債務人其實是舉新債還舊債的意思。因此,舊債應從帳上除列並按公允價值認列新債,並將支付的協商成本以及債務協商前後現金流量之差額一併認列為當期損益。
相反的,差異若未達10%時,則不具重大差異,除不能除列舊債外,若有支付協商成本,該支出需納入借款中重新計算有效利率並於借款期間攤銷,而不能直接認列為損益,僅可將協商後的現金流量依原始有效利率折現後之金額與帳上借款金額的差額認列為當期損益。因此,與銀行協商後,不論是否具重大差異,債務人通常會產生修約利益。